Document附件 32.1
證明
18 U.S.C. 第 1350 節
根據第906條採用的方式進行採用。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艾瑞·布斯比,美爵全球健康持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主席、首席執行官和總裁,特此根據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聲明,據我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報告表10-Q(「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公司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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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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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Ari Bousbib |
| Ari Bousbib 主席、首席執行官兼總裁 簽名:/s/ Ian Lee |
此證明僅用於陪同報告,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美國刑法》第1350條提交,並不被視爲公司根據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得被納入公司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第1933條或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法》第1934條的任何文件申報中,無論是在此報告日期前還是之後,無論在該等申報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性納入語言。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已提供給公司並由公司保留並在請求時提供給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