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展览31.1
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采纳
我,David Roberts,证明:
1.我已审查了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的verra mobility公司;
2.根据我的知识,这份季度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重大事实或者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的情况下,对于这份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并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于本季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现金流量,以及本季报告期间的相应情况;
4.本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登记申报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相关的材料信息被位于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悉,尤其是在编写本季度报告的期间内;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就评估登记申报控制项及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季度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我们对控制项及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此季度报告期末;
d)在这份季度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会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会对其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指的是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
5.本公司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点,可能会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所有板块。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雇员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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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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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大卫·罗伯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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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罗伯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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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