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展覽31.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認證書
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採納
我,Craig Conti,證明:
1.我已審查了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季度報告")的verra mobility公司;
2.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季度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重大事實或者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得在發表這些陳述時的情況下,對於這份季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並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於本季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和現金流量,以及本季報告期間的相應情況;
4.本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登記申報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相關的材料信息被位於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悉,尤其是在編寫本季度報告的期間內;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就評估登記申報控制項及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季度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提出我們對控制項及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此季度報告期末;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本公司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根據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這方面的信息: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缺點,可能會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所有板塊。
b)任何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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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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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raig Con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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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g Con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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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