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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和15d-14条的规定,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采纳

 

我, David H. Lesser,证明:

 

1. 我已审阅注册人Power REIT的本季度报告第10-Q表格(以下简称“本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陈述不会因发布业务时的情况而变得误导,在覆盖本报告的时间内;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基本上公平地反映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承担以下责任:

 

a) 设计了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 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能够通过其他人告知我们 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时期内;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以便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基本报表的编制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符合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

 

c) 评估了登记代表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展示了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根据这种评估;和

 

d) 披露了本报告期间中发生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的申报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影响申报人的内部控制。

 

5. 我已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在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有合理的可能性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s/ David H. Lesser
  David H. Lesser
  董事长 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秘书和财务主管
  (首席执行官兼财务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