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5.1 10 ea021874901ex15-1_zhibao.htm CONSENT OF ALLBRIGHT LAW OFFICES

附件15.1

 

 

同意书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收件人:

致保科技公司。

吴兴路727弄6号楼3层

上海浦东新区,20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敬启者:

 

本公司特许引用我公司 及在“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项目4.公司信息—C.组织架构”、“项目4.公司信息—b.业务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和“项目10.附加信息—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的我们意见摘要,这些内容将出现在致保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年度报告Form 20-F中(“年度报告”),将于2024年10月提交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进一步同意将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Form F-1注册声明(文件号333-274431)中。我们还同意将此同意函作为附件提交给SEC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在给予这样的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自己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修正案的规定或其下属法规需要同意的人之列。

 

此致敬礼,

 

/s/ AllBright律师事务所

 

全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