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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2.1

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8章第63章1350节(a)和(b)条,美国法典标题18),特此声明,作为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铝业公司”)之签署官员权益代理”),特此证明: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且,10-Q基本报表公司的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且,
2.
第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s/ William F. Oplinger

 

 

 

 

名字:

William F. Oplinger

 

 

 

 

职称: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已向公司提供了依照第906条规定所需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纳所出现在第906条规定所要求的此书面声明中的打字形式的签名,公司将予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前述证书作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的附件,并不被视为提交10-Q表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