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8章第63章1350节(a)和(b)条,美国法典标题18),特此声明,作为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铝业公司”)之签署官员权益代理”),特此证明: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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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William F. Opl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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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William F. Opl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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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已向公司提供了依照第906条规定所需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纳所出现在第906条规定所要求的此书面声明中的打字形式的签名,公司将予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前述证书作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的附件,并不被视为提交10-Q表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