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美国铝业公司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条(a)和(b)小节),特此声明为特拉华州公司豪利("权益代理”),特此证明: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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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莫莉·S·贝尔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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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莫莉·S·贝尔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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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长 |
已向公司提供了依照第906条规定所需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纳所出现在第906条规定所要求的此书面声明中的打字形式的签名,公司将予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前述证书作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的附件,并不被视为提交10-Q表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