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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John Lai,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戴维先生汽车清洗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并且已经:

(a)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该公司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披露这份报告的期间内;

(b)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根据普遍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我们对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的结果,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

5.
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经披露了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有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a)所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情况,并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01日

通过:

/s/ John Lai

John Lai

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