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款的认证。
我,Patrick R. Murray,证明:
1.我已审阅了 enbridge inc 的第 10-Q 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申报人及其联合申报人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的定义),本人已:
a. 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或促使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者(包括其合并控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拟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就登记公司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等评估介绍了我们关于该等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其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而定;以及
d. 在本报告中披露给定的报告期内(对于年报而言是第四个财务季度)任何影响或有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任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核人员和注册人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陷,可能会不利地影响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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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作者: | /s/ Patrick R. Murray |
| | | Patrick R. Murray |
| | |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enbridge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