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1
首席行政主管的认证
我,Laurent C. Therivel,证明:
1. 我已审阅了美国无线电话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本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本公司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并已经: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申报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得以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及负责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借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基本报表,以提供合理保证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c. 审查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在这份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财务季度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务季度)。
5. 注册者的其他认证行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者的稽核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之处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资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和
b. 其他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参与的任何诈欺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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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洛朗·C·泰里维尔 | |
| 洛朗·C·泰里维尔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