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1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的认证
我, Gerald L. Morgan,证明:
1. 我已审阅德州路斯豪斯股份有限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在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涵盖的时段造成误导;
基于我的了解,在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部在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截至并包括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那样)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那样),并已经: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管下引起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机构内部在此报告准备期间向我们知晓;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种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为了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呈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其基础是该报告期所覆盖的年度末进行的评估;和
(d) 披露了本报告期内发生的任何对金融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注册人内部控制的变更;并
5. 我和注册公司的其他核实主管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具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情况已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新评估中披露,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侵害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都已在公司最近一次对内部控制评估中披露。
日期:2024年11月1日 | 通过: | GERALD L. MORG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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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rald L. Morgan |
| | 首席执行官 |
| | 签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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