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2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D. Christopher Monroe,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德州路边餐厅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实质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使得在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本报告涵盖的期间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截至及在本报告呈现的期间;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以及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以及为注册人制定了: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致使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相关单位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我们根据此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的结论进行了说明,截至本报告期结束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者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影响明显或有合理可能影响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
5.登记者的其他核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所有可能会对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日 | 通过: | D.克里斯托弗·蒙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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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Christopher Monroe |
| | 首席财务官 |
| |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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