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3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Keith V. Humpich,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德州路易斯屋股份有限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事实或遗漏陈述所需的重大事实,使得根据报告中陈述的情况,在覆盖本报告期间内,不会产生误导;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已: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为其他人所了解;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有关披露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 披露了在本报告中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发生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这种变化已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或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
5. 注册人的其他负责认证的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财务报告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董事会(或代表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上述情况: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董事会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基本报表中扮演重大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大小
日期:2024年11月1日 | 通过: | KEITH V. HUMPI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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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ith V. Humpich |
| | 财务副总裁 |
| | (主管会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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