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品 31.1
首席执行官的302章节认证
我,Michael A. Bieber,证明:
1. 我已审阅Willdan Group,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的重大事实,也不会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发表时,在所述情况下,就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而言,没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各期。
4. 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发行人建立和维持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换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换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
a)设计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监督下引起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发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员在特别是准备此报告的期间向我们知晓;
b) 采用此内部控制制度,或在我们的监控下采用此内部控制制度,以便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及根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供外部用途参考。
c) 采评估了登记者的资讯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之日。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与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更改;和
5. 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根据对基本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 透露:
a) 所有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运作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有合理可能不利影响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情况;和
b) 无论是否重要,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s/ MICHAEL A. BIEBER |
| | Michael A. Bieber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