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表31.2
根据豪利公司法第302 条的认证
根据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Ernest Rady,证明:
1. 我已查阅美国资产信托有限合伙公司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必要的事实以使这些表述在所述情况下具有误导性,涵盖本报告的期间;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我和登记的其他负责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程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责任人,并且已为登记的内部控制报告建立和维护: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这种内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已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结果,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结论;
(d) 披露本报告中在最近一财季内发生在登记的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方面的任何变更(在年度报告中,该财季为登记的第四个财季),该变更对登记的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 和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对登记人能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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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s/ ERNEst RADY |
| | Ernest Rady |
| |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