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4 5 aat-ex314xq32024.htm EX-31.4 文件

展览 31.4
根据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Robert F. Barton,证明:
1. 我已审阅美国资产信托有限合伙企业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必要的事实以使这些表述在所述情况下具有误导性,涵盖本报告的期间;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其他证券注册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内部核对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对注册人,并且: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这种内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已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结果,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财季内发生的对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并且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对登记人能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日罗伯特 F. 巴顿
  罗伯特·F·巴顿
  EVP和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