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4 5 aat-ex314xq32024.htm EX-31.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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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Robert F. Barton,證明:
1. 我已審閱美國資產信託有限合夥企業的這份Form 10-Q季度報告;
2.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必要的事實以使這些表述在所述情況下具有誤導性,涵蓋本報告的期間;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其他證券註冊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內部覈對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對註冊人,並且:
(a)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導致設計這種內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已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結果,對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財季內發生的對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並且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對登記人能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涉及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日羅伯特 F. 巴頓
  羅伯特·F·巴頓
  EVP和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