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Philip R. Gallagher,證明:
| 1. | 我已經審閱了Avnet,Inc.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 4. | 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爲註冊申報人並且已經: |
| a.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
| b.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
| c. | 根據我們的評估,本報告呈現了註冊者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得出了有關此等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報告期末進行;並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第四財務季度),而這種變化已經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 |
| 5. |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 |
| a. | 內部控制在設計或操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
| b. | 任何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所涉及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