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TXNm 能源公司
414 白銀大道 SW
阿爾buquerque, Nm 87102-3289
展覽31.2
證明
我,Elisabeth A. Eden,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TXNm 能源公司提交的此季度報告(表格10-Q);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本公司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制定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以及15d-15(f)所定義)並做好相關工作。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年度報告時每個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內發生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該變更已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實質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造成的實質缺陷,如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訊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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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由: | /s/ 伊莉莎白·艾·伊登 |
| | | 伊莉莎白·艾·伊登 |
| | | 高級副總裁兼財務長 |
| | | TXNm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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