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ex312sept2024.htm EX-31.2 Document
展品第三十二
根据302条进行证明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Kristine R. Nario-Eng,证明:

1.我已审阅了纽约抵押信托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以及15d-15(f)所定义)并做好相关工作。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措施,或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措施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导致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获得可靠的财务报告并编制基本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并

(d)披露在本报告中,关于申报人最近一个财季(对于年度报告,是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可能对申报人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以及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核数委员会(或履行相等职能的人)透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摘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以及

(b)涉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2024年11月1日
Kristine R. Nario-Eng
Kristine R. Nario-Eng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