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相關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換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控(如交換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確保涉及本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那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
b)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財務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報告準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
c)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於本報告期結束時的結論進行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