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證明
18美國法典第1350條款,
根據採用的方法,
《發行證券法》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
關於納伯斯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該報告已在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董事長、總裁和首席執行官安東尼·G·佩特雷洛,和我,公司首席財務官威廉·雷斯特雷波,各自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906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作證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或15(d)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s/ 安東尼·G·佩特雷洛 |
| 安東尼·G·佩特雷洛 |
| 董事長、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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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威廉·雷斯特雷波 |
| William Restrepo |
| 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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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