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2
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条第1350(a)和(b)小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8编第63章第1350条的(a)和(b)小节,美国法典),特此证明,签署本文件的是特许澳门领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公司豪利,特此证明,凭该官员所知,以下为真:
(a)公司截至 年度季度报告10-Q 充分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 2024年9月30日 (“本登记声明”) 由特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德拉华州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为“本公司”) 提交,目的是为了注册其额外的7,184,563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 (以下简称为“A类普通股”), 以及在特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下可发行股份的1,436,911股A类普通股,注(下文简称为“A类普通股”)。10-Q表格公司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
(b)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财务控件和经营结果方面,基本准确地呈现了公司截至10-Q表格中所呈现的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日期: 2024年6月4日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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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瑟夫·R·布林克曼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Joseph R. Brinkman |
| 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前述认证仅根据18 U.S.C.第1350条款提供,并不作为10-Q表格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
根据第906条规定,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被公司保留,并在有请求时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