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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1

行政總裁的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安德魯P.鮑爾,證明:

1.             我已審閱Digital Realty Trust, Inc.的此季度10-Q表格。

2.            據我所知,本報告未包含任何不實重要事實的敘述,或者遺漏在特定情況下進行敘述時,使得這些敘述在所涵蓋的期間內變得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實;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本報告所包含的其他財務資訊,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呈現的各期。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為公司建立和維持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於交易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易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並且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已: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 本公司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最近一次的內部控制評估,向本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履行類似功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2024年11月1日

作者:

/s/ ANDREW P. POWER

 

安德魯·P·鮑爾

總裁及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