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款,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款所採用的方式
我,黃健民,謹此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Keen Visio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登記代表人的其他憑證官(們)和我負責為登記代表人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項和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並已: |
a) | 已設計過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信息能夠在我們所在的其他實體內被他人了解,特別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並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情況下為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登記者的過程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我的評估結論,根據這種評估,關於此報告涵蓋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並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是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 |
5. | 在最近一次財務內部控制的評估中,登記者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及其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士)披露: |
a) | 所有板塊,對於錄製、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用於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申報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欺詐行為,不論是否具有實質重要性,皆牽涉到管理層或其他對申報者負責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員工。 |
日期:2024年11月1日
黃健峰先生 | |
黃健峰先生 | |
董事及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