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1.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节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Dino E. Robusto,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cna金融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义的),并且: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指公司的第四季度)发生的已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并
5.我和登记者的其他证明官员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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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年2月4日
| 发起人 | Dino E. Robusto | |
| | | Dino E. Robusto | |
| |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