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Denise Dignam,证明:
1. 我已审阅过The Chemours Company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该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实质事实陈述或忽略陈述一个必需的实质事实,使得这些声明根据这份报告覆盖的情况不误导;
3.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在这个报告中,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在这个报告中呈现的时间段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用于注册人,并已经:
a)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他人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实质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晓;
b) 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报告管控,或者在我们的督导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设计,以便在符合会计学原则的前提下,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报告了我们对本报告涵盖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且,
d)披露了本报告中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有合理可能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并且,
5. 其他证明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披露了以下内容:
a)所有设计或操作上对注册人录入、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b)任何涉及对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规模大小。
日期: |
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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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Denise Dig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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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se Dig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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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