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房地产二次修订子保留协议
本房地产二次修订 房地产子保留协议,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本“Amendment”),双方为 亚历山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位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为:亚历山大公司,210号4东路,帕拉穆斯,新泽西州07652(“代理 沃那多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一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办公地址为:沃那多房信,888号第七大道,纽约,纽约州10019(“副代理人”).
前言
鉴于 731办公室一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是那份自2014年2月28日起生效的房地产业保留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经修订为本协议日期的房地产业保留协议的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超出租协议”; 所有板块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在此使用但未定义的,应具有超出租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根据该协议,代理人被任命为业主在与位于纽约纽约731列克星顿大街的某些办公室公寓单元的处置和租赁相关的代理人;
鉴于 代理人与次代理人是本房地产子保留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的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经过2014年12月22日的房地产子保留协议的首次修正案进行了修改(该协议经如此修订,称为“原子保留协议”),代理人与次代理人之间,依据该协议,代理人委任次代理人执行代理人在转租协议下的行为和职责;并且
鉴于, 代理人与次代理人现在希望根据此处所列条款和条件修订原子保留协议。
因此, 作为10美元($10.00)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在此确认收到及对价的充足性,特此同意对原子保留协议进行如下修订:
1.第四段A(g)在此被完整修订并重新制定如下:
(g)如果有其他方而非子代理是一位有权获得费用的代理经纪人,在租赁或转租的情况下,上述IV.A(a)(i)、(ii)和(iii)段中规定的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3%-2%-1%)的计划将不适用,而子代理将有权获得应支付给该代理经纪人的费用的33.33%,且代理(而非子代理)将支付应支付给该代理经纪人的费用。关于任何销售、转让或替代资产交易,代理应支付的费用不应增加,子代理应从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子代理的费用中支付任何第三方代理经纪人的费用。对于上一句描述的任何给定交易,代理只需支付本协议中所列的一个费用。
2.本修订案可以以多个副本签署,每个副本均应视为原件,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文件。
3.所有未在此定义的专有名词应与原始子保留协议或过租协议中赋予的含义相同。本修订案并入并成为子保留协议的一部分,子保留协议及其条款、条件和规定在所有方面均得到确认和批准,并继续完全有效,并按此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4.本修订案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的完整理解和协议,除非由本协议各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得修改。
5.本修订案应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6.本修订案对本协议各方及其继承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
[页面其余部分故意留空;签名页在后。]
鉴于因此,各方特此于上述首次书写之日期执行本修正案。
代理人:
亚历山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 亚历山大的公司,德拉瓦州公司,其 唯一的 唯一成员
| | | | | |
作者: | /s/ 史蒂文·J·博伦斯坦 |
姓名:史蒂文·J·博伦斯坦 |
职称:秘书 |
子代理:
沃那多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
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
由:沃那多房信及其普通合伙人
| | | | | |
作者: | /s/ 史蒂文·博伦斯坦 |
姓名:史蒂文·博伦斯坦 |
职位:授权签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