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 31.02
本人Jane J. Wang,證明:
1. 本人已審核洛斯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證明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例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規例13a-15(f)和15d-15(f)定義),以供註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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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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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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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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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
5.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與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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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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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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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4日 | 作者: | /s/ 王珍J。 |
| | 王珍J。 |
|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