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 32.01
由首席執行官簽署的證書
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洛斯公司採納
(依據第906條採納的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
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洛斯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謹此證明,據該首席執行官所知,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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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4日 | 作者: | /s/ 詹姆斯 S. 蒂許 |
| | JAMES S. TISCH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