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a3q24ex-311.htm EX-31.1 文件

展览31.1
 
fb financial 公司
依据证券交易所法1934年修订版第13a-14条或第15d-14条的要求,证明
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所法,采用的规定依照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Christopher t. Holmes,证明:
1.我已审阅了Fb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控制过程,用于注册人并且具有: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或促使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进行这些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在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被其他人所知;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项和程序,或促使这样的内部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在准备符合普遍认可的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时,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和准备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的日期;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对于年度报告,是登记人的第四个会计季度)内发生的登记人内部控制变化,这些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影响;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以及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实质缺陷,可能对报告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汇报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牵涉拥有对报告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职责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4日
 /s/ Christopher t. Holmes
  Christopher t. Holmes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