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fb financial 公司
根据证券交易法规13a-14或15d-14之规定进行证明
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所法,经过ADOPTED PURSUANt TO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Michael m. Mettee,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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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已审阅了Fb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此季度10-Q表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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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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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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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控制过程,用于注册人并且具有: |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让他人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中的人提供给我们,特别是在制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让他人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保证财务报告可靠且根据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编制的财务报表;
(c)评估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根据该评估所得,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本报告期末提供;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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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以及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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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4日 | | | /s/ Michael m. Mettee |
| | | Michael m. Mettee |
| | | 财务长 |
|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