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fb financial 公司
依據證券交易所法1934年修訂版第13a-14條或第15d-14條的要求,證明
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所法,採用的規定依照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Christopher t. Holmes,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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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已審閱了Fb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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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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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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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控制過程,用於註冊人並且具有: |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促使他人在這些實體內進行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在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被其他人所知;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項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內部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在準備符合普遍認可的會計原則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時,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可靠性和準備的合理保證;
(c)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的日期;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對於年度報告,是登記人的第四個會計季度)內發生的登記人內部控制變化,這些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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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以及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實質缺陷,可能對報告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匯報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牽涉擁有對報告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職責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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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4日 | | | /s/ Christopher t. Holmes |
| | | Christopher t. Holmes |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