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a3q24ex-312.htm EX-31.2 文件

展覽31.2
 
fb financial 公司
根據證券交易法規13a-14或15d-14之規定進行證明
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經過ADOPTED PURSUANt TO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Michael m. Mettee,證明:
1.我已審閱了Fb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此季度10-Q表格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控制過程,用於註冊人並且具有: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讓他人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實體中的人提供給我們,特別是在製備本報告的期間;
(b)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讓他人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可靠且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為外部用途編製的財務報表;
(c)評估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根據該評估所得,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本報告期末提供;
(d)在本報告中披露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更;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以及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項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項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4日
 /s/ Michael m. Mettee
  Michael m. Mettee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