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依据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Wetteny Joseph,证明:
1. 我已审阅zoetis inc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适当的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其他实体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合乎通常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进行可靠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依据此评估报告期结束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最近财务季度(对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内发生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任何内部财务控制的变化;
5. 本公司的其他核数官员和我已依据最近一次内部财务控制评估的结果,向本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揭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设计或运作方面的重大弱点,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大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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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 | 作者: | /s/ WETTENY JOSEPH |
| | Wetteny Joseph |
| |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