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錄31.1
根據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阿爾伯特·博喬拉,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輝瑞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內部控制組織(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根據此審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表述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以及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變化;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根據該評估,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該評估基礎上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涵蓋期的結束;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報告涵蓋期內發生的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人第四個財務季度);以及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登記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該登記機構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a)在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方面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營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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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艾伯特·鮑爾拉 | | |
阿爾伯特·布爾拉 | | |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