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马丁·K·伯明翰,证明:
1. 我已审阅了金融机构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根据我的了解,此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准确地呈现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种变化在本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 任何涉及在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制度的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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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巴明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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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巴明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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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