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沈文怡,在此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上升龍收購CORP》的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註冊單位截至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註冊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已: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能夠通過這些實體的其他人員知曉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並且 | |
b) |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公告第33-8238/34-47986號和第33-8392/334-49313號省略段落];和 | |
c) |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此評估,同時也涵蓋了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並且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化,這些變化已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合理預計會實質性影響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並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與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備實質性。 | |
日期:2024年11月4日 |
/s/ 沈文怡 | |
沈文怡 | |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