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表31.1
认证
我,W. 罗伯特·伯克利,首席执行官和W. R. 伯克利公司的总裁(“注册人”),在此证明:
1. 我已审阅注册人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为公司,并且已经: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它的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经外部目的而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基于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本报告覆盖期;
d) 我们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内部控制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是否受到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并且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揭露给了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行使同等职能的人):
-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如果存在这些缺陷,则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任何涉及与注册人内部控制有重要职责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实质问题。
日期: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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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W. 罗伯特·伯克利 Jr. |
| W. Robert Berkley, Jr. |
| 总裁和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