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2.1
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对首席执行官进行认证
关于莱迪思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截至本季度的10-Q表季度报告 2024年9月28日 (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福特·泰默,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证明: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员工。
|
/s/ 福特 Tamer |
|
福特 Tamer |
|
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