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tim丹克,證明:
1. 我已審閱豪利公司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以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方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爲使用者外部目的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 c )評估了註冊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對報告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果作出了結論;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對於年度報告,是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的任何變化;且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披露,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操作方面的重大弱點都有可能對註冊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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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im Danker |
姓名: tim Danker |
頭銜: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