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2002年董事会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David Baker,证明:
1. 我已审阅Aspen Technology, Inc.的第十表格-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是合适的环境下,在报告期所覆盖的内容无误导性。
3. 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和此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如本报告所呈现的时间。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管制和程序(依据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依据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定义)为本公司并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被这些实体的其他人员通知给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在符合普遍公认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为外部用途编制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根据该评估得出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和
5. 我和登记公司的其他核数主管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核数委员会(或具有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和内部控制设计或财务报告运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舞弊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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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4日 | /s/ 大卫贝克 |
| 大卫贝克 |
| 高级副总裁,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