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
展品31
根据13a-14和15d-14规则的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
我,拉尔夫·拉罗莎,特此证明:
1.我已审阅了Public Service Enterprise Group Incorporated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f)》所定义),并已:
(a)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控制内部报告的任何变化(即在年报的情况下,采取了至关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内部报告控制的步骤);和
5.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经披露了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有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a)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行为,我都已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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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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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尔夫·拉罗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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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尔夫·拉罗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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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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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