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5 peg-ex31_1.htm EX-31.1 EX-31.1

附录31.1

根据13a-14和15d-14规则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我,Daniel J. Cregg,证明:

1.
我已审阅完公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f)》所定义),并已:
(a)
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的基础是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情况。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控制内部报告的任何变化(即在年报的情况下,采取了至关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内部报告控制的步骤);和
5.
注册申请人的其他核准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申请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行为,我都已经披露。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日期:

2025年2月4日

 

/s/ 丹尼尔·J·克雷格

 

 

 

丹尼尔·J·克雷格

 

 

 

公务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