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31.3
附件31.3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要求
根据规则13a-14和15d-14的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我,丹尼尔·J·克雷格,证明:
1.我已经审查了公共服务电力和燃气公司的此季度10-Q表格报告;
2.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登记者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第15d-15(f)条所定义)为登记者:
(a)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的基础是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情况。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和
5.注册申请人的其他核准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申请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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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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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丹尼尔·J·克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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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尔·J·克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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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电力和燃料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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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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