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5 peg-ex31_1.htm EX-31.1 EX-31.1

附錄31.1

根據13a-14和15d-14規則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我,Daniel J. Cregg,證明:

1.
我已審閱完公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這份Form 10-Q季度報告;
2.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報告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e)》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一評估提出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的基礎是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
註冊申請人的其他覈准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申請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重大欺詐行爲,我都已經披露。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

2025年2月4日

 

/s/ 丹尼爾·J·克雷格

 

 

 

丹尼爾·J·克雷格

 

 

 

公務集團有限公司

 

 

 

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