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基本報表31.2
根據13a-14和15d-14條規定的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
我,Ralph LaRossa,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Public Service Electric and Gas Company的Form 10-Q季度報告;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4.登記者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第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第15d-15(f)條所定義)爲登記者:
(a)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註冊申請人的其他覈准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申請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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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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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拉爾夫·拉羅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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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爾夫·拉羅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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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電力和燃料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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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