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之认证
根据302条款所规定的情况下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琳达·鲁宾斯坦,证明:
1. 我已审查了这份Adverum Biotechnologies, Inc.的10-Q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所定义),我们为公司进行了以下工作:
a. 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或促使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者(包括其合并控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根据监督下,设计了内部控制以合乎普遍会计原则,为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上述评估,我们评估了被登记者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报告了我们对其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报告期结束时的评估;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任何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已对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变化;
5. 所有板块的其他核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员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等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项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其他或未必是实质上的欺诈行为,牵涉与管理层或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职责之员工有关。
日期:2024年11月4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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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林达·鲁宾斯坦 | |
| 名字: | Linda Rubinstein | |
| 职称: | 财务长 | |
| |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