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芝乐坊餐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款,
根据采用的方法,
《发行证券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
关于芝乐坊餐馆公司(“本公司”)截至2024年10月1日的第三季度报告,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今日提交的10-Q表格(“报告”),我,本公司首席财务官马修·E·克拉克,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刑法典》第1350条,作出以下认证: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2025年2月4日 |
| MATTHEW E. CLARK |
| | Matthew E. Clark |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第33-8238号公告,日期为2003年6月5日,此认证正在提供并不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被纳入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