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四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 20549 實惠所有權變更聲明 根據 1934 年證券交易所法第 16 (a) 條提交 或 1940 年《投資公司法》第 30 (h) 條 |
|
|||||||||||||||
如果不再受第 16 節約束,請勾選此方塊。表格 4 或表格 5 的義務可能繼續。 請參閱 指示 1 (b)。 | |||||||||||||||||
|
勾選此方塊,表明交易是根據發行人購買或出售股份證券的合同、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而該交易旨在滿足第 10b5-1 (c) 條的肯定答辯條件。請參閱說明 10。 |
1. 報告人姓名及地址
*
(街道)
|
2. 發行人名稱
及
逐筆明細或交易代碼
Dutch Bros Inc. [ 兄弟 ]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勾選適用者)
|
||||||||||||||||||||||||
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1/01/2024 | ||||||||||||||||||||||||||
4. 如為修訂,原始註冊日期
(月/日/年) |
6. 個人或合併/群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
表I - 取得、出售或享有之非衍生證券 | ||||||||||
---|---|---|---|---|---|---|---|---|---|---|
1. 證券名稱(第3項指示) |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 3. 交易代碼(第8項指示) | 4. 取得的證券(A)或出售的證券(D)(第3、4和5項指示) |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受益證券數量(第3和4項指示) | 6.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第4項指示) | 7.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第4項指示) | |||
編碼 | V | 金額 | (A)或(D) | 價錢 | ||||||
A類普通股 | 11/01/2024 | S(1) | 169,608 | D | $33.3722(2) | 53,949 | I | 由Dm Trust Aggregator,LLC | ||
A類普通股 | 11/01/2024 | S(3) | 115,854 | D | $33.3835(4) | 9,817 | I | 由Dm Individual Aggregator, LLC提供 |
表二-已經收購、出售或持有的衍生證券 (例如:puts、calls、warrants、期權、轉換證券) | |||||||||||||||
---|---|---|---|---|---|---|---|---|---|---|---|---|---|---|---|
1. 衍生證券標題(出售人辦法第3步) | 2. 衍生證券轉換或行使價格 |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 3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 4. 交易編碼(出售人辦法第8步) | 5. 取得的(A)或出售的(D)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4和5步) | 6. 轉換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 7. 衍生證券底層證券的標題和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和4步) | 8. 衍生證券價格(出售人辦法第5步) | 9. 舉報交易後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4步) |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出售人辦法第4步) |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出售人辦法第4步) | ||||
編碼 | V | (A) | (D) | 轉換日期 | 到期日 | 標題 | 股份的數量或數量 |
回覆的說明: |
1. 正如上面的复选框所示,根据Dm Trust Aggregator, LLC于2023年8月15日采用的10b5-1规则交易计划,此交易是自动生效的。 |
2. 代表加權平均銷售價格。這些股票以多次交易方式出售,價格區間從$32.9300到$33.7300,包括在內。報告人承諾在要求時向發行人、發行人的任何安防持有人或證券交易委員會職員提供有關在上述範圍內每個不同價格出售的股份數的完整資訊。 |
3. 正如上面的复选框所示,根据Dm Individual Aggregator, LLC于2023年8月15日采用的10b5-1规则交易计划,此交易是自动生效的。 |
4. 代表加權平均銷售價格。這些股份以從32.9100美元到33.7200美元不等的價格進行了多次交易。報告人承諾如有要求,將向發行人、發行人的任何安全持有人或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提供有關在上述範圍內以每個單獨價格賣出的股份數的詳細信息。 |
備註: |
特拉維斯·博爾斯瑪的法定代理人托馬斯·P·考尼漢 | 11/04/2024 | |
** 報告人簽名 | 日期 | |
提示: 每一類在直接或間接上所擁有的證券需分開報告。 | ||
* 如果本表格由超過一個報告人提交,請詳見指引4(b)(v)。 請參見第4條指引(b)(v)。 | ||
** 故意虛假陳述或遺漏事實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為,請參考 請參閱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注意:請提交三份表格副本,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請另提交附件頁面,以便提供額外信息。 請參見第6條指引。 | ||
回應本表格所包含的信息收集不需要回覆,除非該表格顯示了一個當前有效的OMB號碼。 |